全国服务热线 15366587885

“律之税”税务律师团队,盐城税务律师,企业经营用土地能否抵扣增值税?

发布:2021-12-08 09:30,更新:2022-03-10 15:44

企业经营土地能否抵扣增值税?

答:正常情况下不能抵扣,理由如下:
 

1,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这里没有涉及到土地。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5号公告第二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首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而企业土地不按固定资产核算,按照无形资产核算,所以不在抵扣范围之内。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殊规定,其他企业不能适用。

 

特殊情况下可以抵扣,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本文采摘与“律之税”税务律师团队,网址:http://www.shuiwulawer.com,关键词:税务咨询,税务律师,,盐城税务律师


联系方式

  • 地址:上海 上海市静安区宝源路301弄2号202-1室(注册地址)
  • 联系电话:未提供
  • 联系人:姜先生
  • 手机:15366587885
  • QQ:403501772
  • Email:403501772@qq.com